昆明调查出轨商务调查侦探社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31日


  
    


 刘女(女)与张男(男)的夫妻关系不睦,时常发生纠纷,刘女怀疑其夫张男有外遇,2002年10月18日,刘女发现张男与何女行为不轨,便于深夜12时许,约集其父亲、兄弟多人,强行闯入何女家中,发现王、张二人正在床上睡起,双方于是发生冲突、打斗。纠纷中,刘女家人将王、张二人打伤后,当即报告了“110”。110干警赶到现场后,将受伤的众人疏散,纠纷得以平息。事后,刘女向法院起诉与张男离婚,并举出当晚将王张二人捉奸在床的证据,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万元。审理中对刘女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是否予以支持,产生不同意见。

  收集出轨证据要注意哪些?福州侦探社【评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主要涉及对其中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属于重婚,那是刑法调整的范围;反之则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适用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与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违法行为导致了损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相对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财产和人身、精神损害事实。

  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过错方的行为与受害方的利益损害有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而且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所以,此违法行为与夫妻感情破裂间也具有因果关系,是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而配偶另一方没有过错。而且要求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必须出于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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